石家庄市局对医疗卫生单位医用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 (2005-06-16)

为了保证医疗卫生单位医用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局决定对全市医疗卫生单位使用的医用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具体要求有: 一、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加强对医用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台帐,实行计量器具标志管理,确保计量器具按照周期检定。 二、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六月三十日前,将本单位在用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医用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内省级、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报市质监局计量处,区级、民营及个体诊所报辖区质监分局)备案。 三、各计量检定机构在接到检定申请后要及时安排,按照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并加贴合格证。严格按标准收费。 四、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分局要在今年七月份,用一个月时间对各辖区医疗卫生单位使用的医用工作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计量器具未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检查结果在七月三十一日前报石家庄市局计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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