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米行经营者“玩秤”坑人何时休
近年来,在湖北省鄂州市城区,一些心术不正的米行经营者为了达到短秤少量、欺骗消费者的目的,经常在秤量上打起歪心思。2009年年初的一天,家住鄂州市城区的李先生拉经营者黄老板来该市12315指挥中心投诉,称在路边买黄老板送上门的米,第一次称28公斤,第二次称27公斤,实际称只有22公斤,要求工商部门调解处理。结果,经12315中心调查了解,黄老板承认米确实只有22公斤。经调解,李先生同意接受黄老板的道歉,并按22公斤价格付款。无独有偶,据2011年7月16日《鄂州日报?吴都周末》报道,7月14日上午9时左右,鄂州市物价、计量等部门的检查人员突然造访江边粮食批发市场10余家米行。检查人员抽查了来自蕲春、京山、鄂州等地米厂生产的袋装米,这些标称净含量为25公斤的大米,其真正的重量还不到20公斤,其中称重最少的一袋是蕲春一家米厂生产的,为19.24公斤,称重最多的是京山一家米厂生产的,为19.70公斤。也就是说,抽查的这些袋装米,其标称净含量与实际称重相差近5公斤。鄂州本地产的三个品牌的袋装大米,其净含量,或没有标注,或标注的只是“见标签”。一位太婆说:“我曾在这里买35斤米,回去一称,整整少了一斤”。一家米行的经营人员说,尽管每袋米的实际重量与标称净含量不相符,但他们还是根据实际重量卖给顾客,并称这是“行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计量正确。计量正确包括:计量器具的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计量准确,数量充足,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守法,不得在计量器具的使用上弄虚作假。对不足分量、短斤少量的,消费者不仅有权要求补足或者退回多收的钱款,还可以要求欺诈者承担消费者所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服务费用一倍的赔偿金。如何根治不法奸商“玩秤”坑人行为,依笔者之愚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厂、商家计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依法加强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力度,对经过周期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加贴标识。此其一。二是要加大向社会的宣传力度,提醒消费者在交易结算中注意辨认对方提供的计量器具是否贴有强检合格标识。三是认真做好执法工作,坚持标本兼治,尤其要纠正管理不到位、执法不严、只收费不管理或以收代管现象。工商、物价、质监、公安等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对“玩秤”坑人的不法奸商应予以从严追究,依照法规罚他个“倾家荡产”,直至绳之以法,看有谁敢再干?打击一个,震慑一批,遏制“玩秤者”。四是消费者要注意索要有效发票,并需现场认真核对,以便碰到欺诈时能拿出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