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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所属分类:
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
2026-10-18 08: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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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陕西省延安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严查食品、价格收费、网络交易、虚假宣传、“黑气瓶”等民生领域十类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深挖案源线索,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延安市某加油站破坏
计量
器具准确度案
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驾驶加油机
计量
检测车对某加油站进行暗访检查时,先后4次加入50L汽油,检测装置均显示加油量不足48L,执法人员随后亮证执法,控制加油机、配电室、电脑等可能作弊的设备,后经延安质量技术检测研究院
计量
检定,该加油站使用的燃油加油机误差均超出《JJG443-2015燃油加油机检定规定》规定的0.3%的最大允许误差,检定结论均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通过改动加油机主板,在加油机键盘输入相关指令,使加油机达到少给消费者加油的作弊目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陕西省
计量
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破坏
计量
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依据《陕西省
计量
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没收用于作弊的4台加油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793061.72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吴起县某电子雾化器店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
2021年6月30日,吴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举报吴起县开发区某电子雾化器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联系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核实情况,并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收集县烟草专卖局、投诉人及当事人的相关材料,证实了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1支,共获得违法所得31.3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1.33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3.洛川县某专业合作社涉嫌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在其生产、销售的洛川苹果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有“有机”、“organic”字样案
2021年1月29日,洛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线索并派出执法人员核查相关信息,随后依法对洛川县某专业合作社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洛川县某专业合作社在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起,用标示有“乡果”、“organic”、“有机”、“洛川苹果”、“洛川苹果基地:洛川县某专业合作社”等字样的包装箱包装洛川苹果23大箱,并委托北京洛川苹果销售点兑卡、储存、代发货,该合作社通过销售苹果卡的形式进行销售,截止案发,共计销售上述包装洛川苹果98盒,获取利润/销售额合计47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
4.甘泉县某煤场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甘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质检人员配合对甘泉县某煤场正在销售的民用散煤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检验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该煤场经营期间共购进该批次民用散煤30吨,进货单价为370元/吨,以400元/吨的价格售出,已全部售完。其货值金额共计12000元,共获利900元。
该煤场销售不合格散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处以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000元。
5.王某涉嫌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
计量
器具案
2021年6月2日,洛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凤栖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洛川县某药店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
计量
器具(戥子),检查人员依法对负责人王某涉嫌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
计量
器具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陕西省
计量
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陕西省
计量
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6.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大药房涉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1年6月15日,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大药房检查时发现,该店柜台摆放盛凯源医用退热贴2盒,邦彤医用退热贴2盒,均超出有效期。
执法人员对该店超出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产品实施了扣押,进行立案调查。
该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没收4盒退热帖,罚款1.6万元。
7.富县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机砖案
2021年6月17日,第三方抽检公司“陕西浩晨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富县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进行抽检,被抽检产品不合格。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并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项《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处货值金额3550元1.5倍罚款,罚款5325元。
8.朱某某实施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案
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中心街某烟酒门市货架陈列的“凤酒6年陈酿酒、1956精品藏白酒”,商品标签标示厂家均为陕西雨凤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商均为延安延河酒业有限公司,该公司销售商品的外观及标识与陕西西凤酒业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及标识近似,容易导致混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没收凤酒6年陈酿酒13瓶,1956精品藏白酒4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9.延安市安塞区某医院未按规定时间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年2月5日,安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核实群众举报时发现,安塞区某医院从2021年2月1日0时起至2021年2月1日16时36分期间,共向80人按每人次98元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共多收1440元。
根据2021年1月27日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调整为每人次最高限价80元(含检测试剂),下浮不限。新政策2月1日起执行。”
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执行收费标准,多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责令退款,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432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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