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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城镇热计量规定和法规
所属分类:
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
2026-06-07 0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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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城镇热
计量
规定和法规
1.1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进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室内热环境质量,减少大气污染,推动城镇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和发展供热采暖系统热
计量
技术,制定本技术指南。
1.2本技术指南的目的是指导各地区供热采暖热
计量
系统的实施,推行集中供热住宅采暖热
计量
技术,合理选择供热采暖方式。
1.3本指南适用于新建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分户热
计量
设计、既有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热
计量
改造。公共建筑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和改造可参考本指南。
1.4本指南中的供热采暖热
计量
系统是指由集中供热及分散锅炉房供热的热水供热采暖热
计量
系统。其它住宅采暖方式是指电采暖、燃气采暖、热泵采暖以及太阳能采暖等方式。本指南重点说明与供热
计量
有关的技术及其它采暖方式的技术特点和适用范围,对于供热采暖系统的常规通用做法,本指南中不再赘述。
1.5在应用本指南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以及其它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或规定。还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不断使供热
计量
系统和其它采暖方式更加完善、可靠、经济合理。
1.6对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各地应在本技术指南的指导下,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地理气候条件、经济和技术水平、工作基础等实际情况制定热
计量
的技术实施规程或细则,坚持分阶段、分目标、综合配套、逐步实施。
1.7对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其室内采暖系统和
计量
方式的选择应同时具有室温调节和热量
计量
的基本功能。
1.8对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热
计量
的实施应注重
计量
收益大于投入、住户和供热公司双受益的原则,应在保证系统调节和
计量
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尽量节省投资。
1.9新建住宅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设计,确保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符合标准要求。
1.10为提高室内热舒适水平,降低供热采暖系统的能耗,推进供热
计量
系统改造顺利实施,既有采暖住宅热
计量
改造要与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统筹规划、统一设计、尽可能同步实施。改造时应执行《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不损害原有建筑的结构、不影响安全使用,并与旧房维修统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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