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将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等5项省级许可发证权限委托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实施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赣办发〔2014〕16号)的有关规定,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将省级权限实施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首次申请除外)、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资格许可、权限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设计、制造单位除外)的受理、审查、法制审核、决定、变更、延续、补领、撤回、撤销、证书送达等工作,委托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并加盖省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专用章。证书的注销权限仍保留在省市场监管局。
上述行政许可事项,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2020年2月1日前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由省局继续办理完成。委托期间,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对上述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调整的,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应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0年1月15日